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66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0376541X。
法定代表人:罗斐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洋,咸丰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文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白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