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55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0376541X。
法定代表人:罗斐泷。
原告***与被告**、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没有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白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