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咸丰安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1860号
原告:咸丰安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胜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0K4J8W。
法定代表人:刘虎仓,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明成,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念,系公司职工。
被告: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0376541X。
法定代表人:罗斐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洋,咸丰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超,男,1975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咸丰安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咸丰安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安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安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9元(已减半收取),由咸丰安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开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