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702民初6501号
原告:阳江市华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二路中心广场中源花园403房;确认的送达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南排排后新村A幢2-4号5楼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1485611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骏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路东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698734528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华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骏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华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江市华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