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民初9829号 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大岭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150元退还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