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民初9829号
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大岭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150元退还原告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