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省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路盈家花园小区13栋3门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景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洮南市团结西路172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洮南市财政局。机构地址:洮南市广昌东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洮南市财政局局长。 上诉人**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原审被告洮南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超 审判员  姚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