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路盈家花园小区13栋3门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景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洮南市团结西路172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洮南市财政局。机构地址:洮南市广昌东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洮南市财政局局长。
上诉人**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原审被告洮南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超
审判员 姚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