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1403号
原告: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万达沁府。
法定代表人:王景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艺凡,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原告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其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