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5738号
申请人:内蒙古太格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桥靠18-2-5号。
法定代表人:高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景坤、张宇,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路盈家花园小区13栋3门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景堃,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中央美墅小区3号楼103号。
负责人:王景堃。
被申请人:陈四俊,男,住呼和浩特市。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72号园艺新家园102#商业楼101#房、201#房、301#房。
负责人:冯征。
申请人内蒙古太格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陈四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太格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陈四俊价值1439969.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金额1439969.6元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太格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陈四俊银行存款1439969.6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郝 英
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
人民陪审员 许俊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