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9004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鄂9004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64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913元(本金156400元,利息5556元,案件受理费1714元,执行费2246元,)。2020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