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10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
法定代表人: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雄,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昌明,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袁市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唐常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汉云,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9004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汉云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汉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仙桃市聚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均有抵押、已被法院查封,现阶段暂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汉云采取执行措施,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华霞
审判员  邓利华
审判员  彭彩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佳伦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20年8月28日15时30分至15时50分
地点:仙桃市人民法院303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别华霞
审判员邓利华
审判员彭彩云
承办人:别华霞
评议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宜。
记录如下:
别华霞: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9004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汉云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汉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仙桃市聚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均有抵押、已被法院查封,现阶段暂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汉云采取执行措施,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彭彩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邓利华: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统一意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