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21执3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京山市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永兴镇屈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568327364H。
法定代表人:余培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袁市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88160535H。
法定代表人:唐常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京山市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京山市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京山市永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红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