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京山市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21执3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京山市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永兴镇屈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568327364H。

法定代表人:余培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袁市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88160535H。

法定代表人:唐常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京山市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京山市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京山市永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红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