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破申2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东端79号。
法定代表人:唐常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麦芽路。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震宇,男,该公司员工。
2021年5月12日,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将湖北***芽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该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湖北***芽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鄂9004执恢54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湖北***芽有限公司在本院破产审查期间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北***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120万元(本金)。湖北***芽有限公司登记于湖北省仙桃市工商局,住所地位于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麦芽路。该公司已于2015年停止经营,现有资产总值约6675万元,现有债务约2.2亿元。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湖北***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湖北***芽有限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符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湖北***芽有限公司登记于湖北省仙桃市工商局,住所地位于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麦芽路,本案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经本院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本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汪丽琴
审 判 员  胡煜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双
书 记 员  李碧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