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恢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东端**。
法定代表人唐汉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办麦芽路
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9月2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网络平台、传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芽有限公司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北***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9004执恢386号案件的执行。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王 晟
书记员 朱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