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02民初1088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邦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