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59号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道东南曲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东南曲坊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道东南曲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临仲裁字第9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29646.7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道东南曲坊村民委员会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于2022年11月14日、11月22日、2023年1月3日、3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其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卷、保险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道东南曲坊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全国征信网上公布,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书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道东南曲坊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张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