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友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友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112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湖北友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中山后街(临江公寓)2栋1门3楼1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该公司工程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友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对湖北友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苏惠敏
书记员黄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