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民初27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儿子),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5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姣
书 记 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