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

三一筑工(临澧)科技有限公司、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保292号
申请人:三一筑工(临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常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临澧县高新区创业大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志,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5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钟昌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林辉,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三一筑工(临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湘0724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7706.71元予以冻结(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长沙银行临澧支行的银行账号为8002521********、在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73602140000********,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的银行账号为6080********)。
2022年12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7706.71元(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长沙银行临澧支行的银行账号为8002521********、在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73602140000********,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的银行账号为6080********)。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如系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三一筑工(临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鄢澧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