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保243号
申请人: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5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钟昌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盛,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澧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澧荣兴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业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澧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湘0724民初1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200万元财产价值为限,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临澧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所有保全财产的合并执行总额不得突破200万元。
2022年10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澧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鄢澧舫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