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民初180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女,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183619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943.42元(以18361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暂算至2023年1月14日,按2018年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已经完成承揽的工程施工,并由被告进行确认;被告尚欠款项,特提出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承包人需要专业资质、建设工程行为受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承揽合同则无上述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即总包人将工程劳务部分对外进行分包,分包人在完成相应的劳务工作内容后,取得工程款,该类合同受建筑法调整,且劳务分包人需具备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劳务合同实质为雇佣关系,即由受雇人按照雇佣人指示提供劳务,雇佣人按约支付报酬,受雇人均为自然人,无需专业资质。
本案承包范围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劳务分包部分,该争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包人需要专业资质,其建设行为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故应按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该工程所在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