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民终2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伦贝尔市神骏双翼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创业园D3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进口木材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市神骏双翼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原审第三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4)内0702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案件策略调整为由,于202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4.39元,减半收取3977.19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954.39元,退回3977.1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