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84民初9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古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古纳市光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根河市根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根河市根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