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84民初9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古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古纳市光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根河市根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根河市根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