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民终2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创业路(原林产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D区10楼。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市合作区进口木材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根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以及原审第三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4)内07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根林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根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1.9元,减半收取为4575.9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上诉人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575.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