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4390号
原告: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创业路(原林产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红旗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金秋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兴安家园E区12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金秋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根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