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3民初2551号
原告:敦化市中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锡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心,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长营集团路桥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渤海街红光社区25组。
被告:白城长营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胜利西路633号。
原告敦化市中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长营集团路桥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白城长营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敦化市中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中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79元,退还敦化市中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