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510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城关东大街广场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