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510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城关东大街广场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