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与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3民初30701号 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长汀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410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5846089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稀土公司)与被告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戈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龙稀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麦戈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龙稀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货款11388026.76元,并按未付货款金额的30%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PLMGL2017051的《购销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总货量100吨的毛坯钕铁硼并约定了各品种具体的价格,付款方式为月结90天(即每月25日之前出卖人主动出具对账单与买受人对账,双方确认付款金额后,出卖人开具17%增值税发票)。同时,合同中约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运费、包装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保质保量分多批次发货给被告。被告在收货验收合格并收到原告向其开具的增值税票后,在六个月的时间内尚欠原告货款11388026.76元。对尚欠的货款,原告从2017年10月起,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款,2018年3月27日又向被告发书面催款函,但被告对尚欠的货款仍未及时支付尚欠货款。 被告麦戈龙公司答辩称:金龙稀土公司与麦戈龙公司约定,由金龙稀土公司向麦戈龙公司交付100吨的毛坯,2017年7月26日达成书面的交货计划,金龙稀土公司未按交货计划向麦戈龙公司交货且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麦戈龙公司造成损失,金龙稀土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基于不安抗辩权,麦戈龙公司中止货款的支付,并无恶意拒付货款的行为,因此麦戈龙公司不同意金龙稀土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6日,出卖人(甲方)金龙稀土公司与买受人(乙方)麦戈龙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麦戈龙公司购买金龙稀土公司的各型钕铁硼100吨,并在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中对性能标准、外观、加工性、检测方式、公差、成分要求作出了约定。结款方式为月结90天,即每月25日之前出卖人主动出具对账单与买受人对账,双方确认付款金额后,出卖人开具17%增值税发票。关于交货1.合同解释的顺序是:1.采购订单2.购销协议即具体毛坯规格根据买受人的采购订单为准,采购订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时间和交货数量的要求具体依据买受人的子采购订单;3.具体交期依据买受人的子订单(采购订单)要求协商确认,买受人需要提前23天反馈合同规格及交期;4.如有采购订单与本购销协议冲突或陈述矛盾的情况,采购订单有优先解释权,之后是购销协议,在之后是通用合同条款……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量及质量向买受人交付货物的,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协议,也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并同时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未达成子订单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2.出卖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数量及质量向买受人交付货物的,出卖人认可买受人可以自行向其他供货商购买,出卖人承诺向买受人支付货物购买差价并承担买受人因此而承担的对第三人的协议违约责任及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买受人可以选择使用上述1或2条款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3.买受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量及质量向出卖人付款的,出卖人有权选择解除协议,也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并同时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未付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018年3月7日,金龙稀土公司向麦戈龙公司出具关于麻坑批次处理联络函(以下简称联络函)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对于2018年1月22日反馈我司毛坯加工后产品表面有麻坑问题处理方案如下,对于已经发生的返工费及报废费用合计5.6万元,赔款部分通过4月份对账或下一新订单优惠体现。针对线上流转物料如在产生相同的情况及返工、报废金额,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庭审中,双方确认:麦戈龙公司自2018年1月起欠付金龙稀土公司货款共计11388026.76元,相关发票已经由金龙稀土公司开具给麦戈龙公司。 上述事实,有购销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络函、本院(2018)京0113民初15600号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金龙稀土公司与麦戈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麦戈龙公司辩称,金龙稀土公司未按交货计划交付货物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给麦戈龙公司造成损失。因麦戈龙公司已经另案起诉解决,此案不再赘述。 现麦戈龙公司对欠付货款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金龙稀土公司同意抵扣在联络函中认可的赔款5.6万元,本院亦不持异议,故在欠付货款中予以扣减。对于金龙稀土公司的主张的扣除赔款后的其他货款,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一节,因金龙稀土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情况,依法将违约金调整为:以欠付货款即11332026.76元为基数,自欠付之日即2018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货款一千一百三十三万二千零二十六元七角六分并支付利息(以一千一百三十三万二千零二十六元七角六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万零一百二十八元,由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四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八万九千六百八十五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