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1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粮库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长汀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30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