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84民初3550号
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410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横岗岭5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311020093。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铁长乡张地村下张地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903304710。
被告: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5168508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所欠货款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