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财保763号
申请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410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
被申请人: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一期厂房14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
被申请人: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福清花苑商住楼1单元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0971.4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
080971.4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