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与桑德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31754号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31754号民事判决书中,以下内容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二行后增加一段落:“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