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3执279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粮库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30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由被告北京麦戈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9685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