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50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栋6层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发,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发,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计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谌臻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