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50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栋6层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发,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发,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德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计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谌臻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