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926执保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平利县万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县万宁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陕0926民初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平利县万宁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查封或扣押其他财产,金额限于3,825,466.39元以内。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期限为2026年3月21日,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027年3月21日,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2028年3月21日。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平利县万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10处(不动产权证号:陕(2023)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7号、陕(2023)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6号、陕(2023)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8号、陕(2023)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4号、陕(2023)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6号、陕(2023)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2号、陕(2023)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1号、陕(2023)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3号、陕(2023)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3号、陕(2023)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2号)。同时,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对被执行人平利县万宁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