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2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汉阴县永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涧池镇军坝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07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汉阴县永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利建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9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一)双方所签合同单价确定,合同价款总额并不确定。后经双方结算,均认可合同总价款为12460627.76元,永武公司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据对案涉合同价款予以证明。(二)平利建司长期逾期且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4#合同》及《5#合同》第四条均约定平利建司应于合同签订后、钢构加工完成且钢结构进场一层立柱后、项目整体竣工后、质保期满后分四次足额向永武公司支付对应工程款。故《4#合同》第一笔工程款中的50万元逾期支付7日。第二笔工程款中的300万元逾期14日,150万元逾期36日,70万元逾期至今仍未支付。第三笔及第四笔工程款亦至今未付。《5#合同》第二笔工程款中的80万元逾期至2022年5月7日,60万元逾期至今仍未支付。第三笔及第四笔工程款亦至今未付。此外,平利建司尚主张其以如下方式向永武公司支付工程款:1、***以个人账户及微信转账方式向***个人支付228万元;2、平利建司代永武公司支付西安老宋材料款84万元;3、平利建司代永武公司垫付运费、维修费等费用18048元。针对上述付款,不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三)永武公司迟延交付案涉工程项目系由疫情、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平利建司逾期且未足额付款、未妥善处理与案外人的纠纷等违约行为所致。故永武公司无需向平利建司承担责任。(四)案涉工程不包含水电、门、窗等项目,故漏水等质量问题的责任不应由永武公司承担。(五)本案中平利建司实无损失,其所主张损失无事实依据。即便其存在损失,其损失亦远低于其诉讼中的主张数额。且该损失与永武公司无关,永武公司无需对平利建司的损失承担责任。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中,案外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作用,依法应当追加案外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予以追加,属于遗漏案件必要当事人。原审法院的该遗漏行为导致对本案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判决结果亦严重错误。请求再审本案,依法改判平利建司向永武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4593810.55元。
平利建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二)平利建司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永武公司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永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人员、材料及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构成严重违约。二审法院已酌情对其违约责任作出认定,平利建司为化解纠纷未提出再审,永武公司据此提出再审,明显不能成立。(四)案外人***并非案涉《钢结构主体施工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武公司主张**利建司长期逾期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但其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逾期付款的事实,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永武公司在再审申请中陈述***以个人账户及微信转账向永武公司支付的228万元、平利建司代付的材料款不应认定为工程款的问题。经查,一审庭审笔录中载明永武公司称案涉工程款有从私人借款冲抵为工程款以及代付材料款的情况,案涉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经休庭现场对已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永武公司认可已支付工程款为10742448元,现其主张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错误,无事实依据。关于永武公司主张**利建司构成根本违约,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查明因案涉工程工期缓慢,平利建司多次向永武公司督促工期,永武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多次承诺按期完成以及应允高额罚款,并未提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系造成工期缓慢的问题,一、二审法院考虑到违约金数额过高,予以调整,,并无不当。关于永武公司主张程序违法的问题。案外人***并非案件必要当事人,其是否参加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综上,永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汉阴县永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