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921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07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8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限制了被执行人陕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3、本院于2021年8月3号对被执行人陕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位于汉阴县××镇××街××号××街××小区房产四套(房产证号:陕(2×**)汉阴县不动产权第0×**、第0××1号、第0××9号、第0××7号);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睿正商厦住宅楼商场4层、5层(房房产证号:陕(2××8)汉阴县不动产权第0×**、0××7号);汉阴县平梁镇睿正佳苑商住楼房产九套(房产房产证号:陕(2××9)汉阴县不动产权第0×**、××4号、第0××3号、第0××1号、第0××0号、第0××9号、第0××8号、第0××6号、第0××6号)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4、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已冻结)、无网络存款、有房产(已查封)、无证券、有股权股份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陕G9××**已查封)。 本院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