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6民初973号
原告:***,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住陕西省。
被告: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赵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毅,北京市东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凉,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私下协商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怀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