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彦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彦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0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系**甲哥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 上诉人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22)新302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0元,由上诉人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