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81民初1469号
原告:安徽国泰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开发区宜黄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96558800W(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百硕自动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579号中航国际大厦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OUG54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徽国泰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百硕自动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0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国泰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18日以与被告昆山百硕自动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国泰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国泰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