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1执1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拓信息与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江苏开拓信息与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作出的(2017)苏0211执1834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2017)苏0211执1834号执行裁定书中“综上,本案尚有本金359700元暂未执行到位。”更正为“综上,本案尚有本金280181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等暂未执行到位”。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