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221民初1613号 原告:***,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塔额路16地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额敏(兵地、辽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额敏县。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男,汉族,住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兵地、辽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庭外需对账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1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20元,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26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70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