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911民初1811号 原告:辽宁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阜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电梯和空调设备款及安装费用共计383,295元,同时判令被告给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提起诉讼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3日,被告阜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辽宁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扶)梯供货合同》《电(扶)梯安装合同》各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两部电梯并负责安装。电梯设备金额为236,200元,安装金额为135,100元,共计371,300元。原告已于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但被告仅于2020年9月18日支付100,000元,剩余271,300元拖欠至今。2020年6月被告与原告签订《空调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空调设备并负责安装。空调设备金额为101,500元,安装金额为128,950元。原告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但被告仅于2023年1月20日支付空调安装费20,000元,于2020年8月14日支付空调设备款98,455元,至今尚拖欠设备及安装费用108,950元。综合上述事实,被告拖欠电梯和空调的设备及安装费用共计383,295元。针对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原告已经多次催告并于2024年6月12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于同年6月17日回函对383,295元的钱款予以确认,但依然未向原告付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阜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辽宁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和空调设备款及安装费383,295元及利息(利息以383,295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4.5元、保全费2,436元,由被告阜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