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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青年农场巩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与新疆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佑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21民初1955号
原告:伊宁县青年农场巩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青年农场北山坡。
法定代表人:***,该专业合作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维也纳小镇14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现住新疆伊宁市。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伊宁县青年农场巩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新疆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伊宁县青年农场巩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县青年农场巩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县青年农场巩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伊宁县青年农场巩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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