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23民初255-1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泾县榔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泾县榔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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