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23民初255-1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泾县榔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泾县榔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