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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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2民初715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万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鸥洲假日A区E1号楼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050593430H。
法定代表人:辛剑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41023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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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1523271989××××××××,二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内蒙古万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万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万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万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52元,减半收取计60426元,由原告内蒙古万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郝建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项杨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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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