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力鑫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万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2民初2111号
准格尔旗力鑫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万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9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万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9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准格尔旗力鑫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吕春林
法官助理 董志强 书 记 员 张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