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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711民初551号
原告: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桂家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8132466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池州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星河湾花园8幢207、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6361019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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