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皖1702执154号
池州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皖17民终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8278元。
(2)负担本案执行费1074元。
(3)交纳执行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户:1316083009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