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州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76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宿州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城花园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宿州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