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76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宿州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城花园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宿州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