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浩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02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浩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芹河乡红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06483985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榆林高新技术开发区愉商大厦A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A91N3J。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与科技金融聚集区D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6258988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浩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浩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故驳回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浩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浩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3)陕0802民初5号调解书提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